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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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案情简介: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四公司)与黑龙江省日出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出康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出康城公司拖欠工程款。中建二局四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日出康城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26894万元、违约金2346万元、总包管理费2700万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日出康城公司提出反诉,请求中建二局四公司支付返工维修费用3747705.85元,另加5%管理费;支付未完工程增加工程款4638279.94元,另加5%管理费;开具发票;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黑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日出康城公司给付工程款136240342.69元;中建二局四公司在136240342.69元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建二局四公司给付日出康城公司遗留工程外委差价损失2694854.90元,向日出康城公司开具344942100.92元工程款的发票;驳回中建二局四公司的本诉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日出康城公司的反诉其他诉讼请求。中建二局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