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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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案情简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60万元,利息144768282.31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对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担保物权所支付全部诉讼费及律师费由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担。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18-10-19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人员:审判长:董华 审判员:武建华 审判员:潘杰 法官助理:侯望 书记员:黄婷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