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司法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案情简介:2010年6月9日,中安公司与南通二建公司签订了第一份补充协议;2011年9月26日,中安公司与南通二建公司又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协议》; 2013年2月5日,中安公司与南通二建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书》,双方就第一份和第二份《补充协议》达成结算协议,内容有:一、本项目工程款的结算总价为75850000元。二、甲方(中安公司)于2013年2月8日前向乙方(南通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金额壹仟万元。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结算总价0.5%赔偿金。乙方应于2013年4月15日将竣工备案所有资料移交甲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结算总价0.5%赔偿金。中安公司已依约给付了南通二建公司全部工程价款75850000元。南通二建公司未向中安公司提供竣工备案所需资料。请求南通二建依约交付竣工备案资料,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一审法院判决:一、南通二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竣工备案所需资料移交给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配合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二、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移交竣工备案资料违约金(以758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交付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竣工资料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三、驳回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一、维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变更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移交竣工备案资料违约金1296552.54元; 三、驳回沈阳中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