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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10月30日开庭)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8-10-29 16:39:56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花贵、包小茶、叶锦寨、赵科丹、丰学斌、范淑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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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案情简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垫付银行承兑汇票本金80000000元,利息25860540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共计105860540元;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花贵、包小茶、叶锦寨、赵科丹、丰学斌、范淑仙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花贵、包小茶、叶锦寨、赵科丹、丰学斌、范淑仙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8000万元,利息25860540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20日,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共计105860540元;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花贵、包小茶、叶锦寨、赵科丹、丰学斌、范淑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花贵、包小茶、叶锦寨、赵科丹、丰学斌、范淑仙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18-10-30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人员:审判长:董华 审判员:骆电 审判员:李桂顺 法官助理:侯望 书记员:黄婷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明达意航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赵花贵、包小茶、叶锦寨、赵科丹、丰学斌、范淑仙。
责任编辑:龙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