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案情简介:刘俊健向王正平出具《欠条》,截止到2016年2月25日刘俊健从王正平处借款的本息合计为2.1亿元,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向王正平出具《担保书》,自愿为刘俊健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王正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要求刘俊健给付借款本金2.1亿元及利息,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刘俊健、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民初7号民事判决:刘俊健偿还王正平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2.1亿元,并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259.34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刘俊健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刘俊健追偿;驳回王正平其他诉讼请求。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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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010270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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