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十四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煤炭储备中心有限公司与中油长运渤海石油化工(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恒达动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景德镇景禹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崇礼县新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浮梁县龙鑫土石方开发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黎祖与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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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