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福建省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与林诚、福建嘉城石化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恒丰润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凯宾斯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鸿达贸易有限公司、泉州九鼎石化有限公司、福建达轩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御银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润达贸易有限公司、福建中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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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