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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11月20日开庭)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8-11-19 16:49:46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黑龙江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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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2010年6月29日,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与黑龙江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安邦公司将杜勒里花园3#、4#住宅楼项目发包给金建公司施工,承包范围为土建、水暖、电器、装饰装修,当日金建公司开始组织施工。2010年8月安邦公司与金建公司签订《联合投资开发杜勒里花园3#、4#楼补充协议书》,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安邦公司同意金建公司自主销售承建住宅楼。 2012年9月案涉工程竣工,但未完成竣工备案。2013年3月双方为进一步明确工程结算办法而签订《决算协议》。金建公司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决算协议》有效;2.安邦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20639519.09元和利息19280206.1元(利息分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为截至2013年3月13日尚欠工程款35375585.09元,扣除税金2599880.36元和利润2104724.98元,剩余工程款30670979.75元,按照年利率22%计算两年半的利息为16869039元;第二部分尚欠工程款30253057.75元,自2013年3月13日至2013年9月13日按照银行贷款利率6.15%计算为930281.61元;第三部分尚欠工程款20639519.09元,自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的利息计算为1480885.49元),自2014年11月6日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安邦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给付利息10095000元(利息分三部分计算:第一部分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按《决算协议》约定的年利率22%计算两年半利息为825万元;第二部分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3年8月30日按年利率6.15%计算为768750元;第三部分自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11月6日期间的利息计算为1076250元),自2014年11月6日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直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安邦公司给付2012年底前金建公司卖房抵扣部分工程款,代安邦公司支付税金1043084元;5.金建公司对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安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有关费用。黑龙江高级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安邦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金建公司尚欠工程款14545185.83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按照年利率22%计算,2015年6月20日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安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金建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2年10月29日按照年利率22%计算,2012年10月30日至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安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金建公司销售房屋税金1043084元;四、驳回金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安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龙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