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支行与吴晶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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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情简介: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支行与被上诉人吴晶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吴晶晶起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7)黑民初3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晶晶存款本金5000万元;(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晶晶存款本金5000万元的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10%计算)。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山路支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