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连六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华银联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亿鑫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董力军、董立范、董云飞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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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案情简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连六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人民币,辽宁亿鑫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沈阳华银联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董力军、董立范、董云飞承担连带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大连六和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万元;沈阳华银联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亿鑫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董力军、董立范、董云飞对大连六和房地产有限公司造成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大连六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华银联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亿鑫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董力军、董立范、董云飞承担。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18-11-27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人员:审判长:董华 审判员:李桂顺 审判员:潘杰 法官助理:侯望 书记员:黄婷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和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六和房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华银联财产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辽宁亿鑫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董力军、董立范、董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