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十四点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本溪庆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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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案情简介:上诉人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本溪庆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4)辽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 本溪庆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072,822.24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本溪庆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与本溪庆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