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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12月6日开庭)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8-12-05 16:29:23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与曲凤海、曲凤辉、施丽静、于淑华、朱丽红及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司法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案情简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4860000元及利息(至2016年11月21日为7158123.04元,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对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曲凤海、曲凤辉、施丽静、于淑华、朱丽红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10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曲凤海、曲凤辉、施丽静、于淑华、朱丽红负担。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的诉讼请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三判项,依法改判曲凤海、曲凤辉、施丽静、于淑华、朱丽红对第一判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由曲凤海、曲凤辉、施丽静、于淑华、朱丽红承担。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时间:2018-12-6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判人员:审判长:董华 审判员:李桂顺 审判员:武建华 法官助理:侯望 书记员:黄婷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凤海、曲凤辉、施丽静、于淑华、朱丽红、大庆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