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赵明利与马英杰诈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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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明利犯诈骗罪一案,于1998年12月24日以(1998)千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明利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宣告赵明利无罪。宣判后,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3日以(1999)鞍刑终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1998)千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赵明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赵明利提出申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予以驳回。申诉人马英杰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