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冯永明与被申请人伊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圣泉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
特此公告。
主审法官:高珂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