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第三法庭对再审申请人天津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华冠燃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台安县建平工业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张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询问。
主审法官:范向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