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第四法庭对再审申请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光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询问。
主审法官:李明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