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定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十四时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沈阳)第二法庭对再审申请人常春与被申请人姜维俊、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吉县国泰分公司、国映红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进行询问。
主审法官:高珂。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