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被上诉人: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菏泽乐成城镇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恒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梁山万达碳素有限公司、荆州市金超大酒店有限公司、荆州市荆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金可敬、宋志芳、金则超、陈海鹤、金则慧、史乐乐、陈文静、王桂兰、余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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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