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四点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太平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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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案情简介:一、二审法院查明:2016年8月1日,浙江太平洋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对2010年11月至2015年6月三方间的往来借款进行确认清算,签订了《协议书》《往来借款清算说明》《往来借款利息计算表(附表一)》和《往来借款(附表二)》。 抚顺太平洋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案涉《协议书》及相关附件虚构事实,内容显失公平,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抚顺太平洋公司、辽宁立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相关附件;(二)判令辽宁立泰公司偿还抚顺太平洋公司765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53104109.59元,并按每月943150元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三)案件受理费由辽宁立泰公司承担。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辽04民初81号民事判决,驳回抚顺太平洋公司诉讼请求。抚顺太平洋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8)辽民终256号民事判决,判令:(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撤销抚顺太平洋公司与辽宁立泰公司、浙江太平洋公司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相关附件;(三)辽宁立泰公司给付抚顺太平洋公司本金76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抚顺太平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辽宁立泰公司、抚顺太平洋公司均不服二审判决,分别于2019年5月8日和10月1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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