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与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案情简介:镇江兴隆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的股东系杭州盈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都金属公司)和浙江盈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都控股公司)。2013年1月31日,盈都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都公司)与盈都金属公司、兴隆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兴隆公司欠盈都金属公司的款项121300572.49元,由兴隆公司直接归还给盈都公司。此后,盈都公司先后于2013年3月22日、2013年4月24日出借给兴隆公司款项3900000元、16681243.17元。至此,兴隆公司累计欠盈都公司款项共计141881815.66元。2013年2月2日、4月24日,深圳市亦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亦禾公司)与盈都金属公司、盈都控股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二》,约定:盈都金属公司、盈都控股公司将合计持有的兴隆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深圳亦禾公司。同时约定对兴隆公司向盈都公司所借的款项由深圳亦禾公司或上海亦禾公司、兴隆公司负责解决处理,并在股权交割日后30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141881815.66元和利息。如果逾期支付,盈都公司作为质权人有权按照《股权质押协议》的约定向上海亦禾公司行使质权。2013年4月25日,盈都公司与上海亦禾公司签署《股权质押协议》。2013年5月2日即股权交割日,镇江市扬中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兴隆公司股权变更至上海亦禾公司名下。2013年5月3日,盈都公司与深圳亦禾公司、上海亦禾公司、盈都金属公司和盈都控股公司共同签署《补充协议三》,约定:上海亦禾公司应付的股权转让款12130000元由兴隆公司向盈都公司借款,故兴隆公司欠盈都公司借款本金增加到154011815.66元,相应借款利率按照《补充协议二》执行,上海亦禾公司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做相应变更。同日,盈都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向兴隆公司支付了12130000元。因兴隆公司、深圳亦禾公司、上海亦禾公司未履行偿付全部欠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盈都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前诉讼,请求判令:1.兴隆公司、深圳亦禾公司和上海亦禾公司共同向盈都公司偿还欠款本金154011815.6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合同约定的股权交割日后30日内的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盈都公司对上海亦禾公司持有的兴隆公司100%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盈都公司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兴隆公司、深圳亦禾公司和上海亦禾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江苏省高院一审判决:一、兴隆公司、深圳亦禾公司、上海亦禾公司支付盈都公司欠款141881815.66元及利息、违约金;二、上海亦禾公司、深圳亦禾公司支付盈都公司欠款1213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三、如兴隆公司、深圳亦禾公司、上海亦禾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盈都公司有权就上海亦禾公司持有的兴隆公司100%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盈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兴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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