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海口电信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案情简介:2002年11月,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就海口市发展计划局上报的《关于迎宾大道建设项目申请立项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海口电信城建公司兴建迎宾大道工程项目。2004年9月30日,海口市住建局与海口电信城建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海口电信城建公司作为迎宾大道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并享有各项综合补偿受益权,双方各自负责建设资金总额的50%等。2005年9月30日,案涉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2010年7月28日,海口市审计局出具决算审计报告,确认案涉工程审定造价为384113004.59元。海口电信城建公司收到框架协议项下款项174617366.88元,取得综合补偿82905564元。剩余工程款项尚未付清。为此,海口电信城建公司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海口市政府、海口市住建局向其支付工程款本金17439135.42元、综合补偿109150938.30元及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2360350.58元,并赔偿其损失74466911.32元。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框架协议主体为海口市住建局和海口电信城建公司,海口市政府不应承担责任。海口市住建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海口市住建局向海口电信城建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7439135.42元、综合补偿109150938.30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海口市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海口市政府是框架协议的实际承担者,其应与海口市住建局共同承担责任。且一审法院调减违约金不当,该违约金明显低于其实际损失。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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