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十四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甘肃西宏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雁支行与海南中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重冶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嘉和食品冷冻有限公司、兰州高科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嵩、杨嘉玲、杨俊峰、王新民、张连僧、杨小琴、张振炜、杨进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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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