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十四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宁波茂期化工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杭州茂期化工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案情简介:争议商标由杭州茂期公司于2004生1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2009年9月21日,商标局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宁波茂期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作出商评字[2013]第117222号关于第3892397号“MARCHCHEMICALS”商标异议复审裁定。该裁定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宁波茂期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将“MARCHCHEMICALS”作为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使用并产生一定知名度,亦不能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该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虽然杭州茂期公司的股东徐建立、徐敏霞曾是宁波茂期公司员工,并有代表宁波茂期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行为,但宁波茂期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未将“MARCHCHEMICALS”作为商标在国内进行宣传、使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杭州茂期公司恶意抢注宁波茂期公司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宁波茂期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审请日前,宁波茂期公司已将“MARCHCHEMICALS”作为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使用并产生一定知名度,亦不能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已在先使用“MARCH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审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商评委对此认定正确。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而宁波茂期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进出口代理,并没有在国内销售产品。上述经营性质决定了其在商标意义上使用“MARCH”字样的行为仅限于进出口代理服务之中,然而,难以认定进出口代理服务与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综上,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宁波茂期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波茂期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5年12月21日裁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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