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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10月20日开庭)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6-10-19 16:37:01

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原审被告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刘晓东、胡晓梅、刘晓春、杨滨革、刘晓秋、刘井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上诉人中国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原审被告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刘晓东、胡晓梅、刘晓春、杨滨革、刘晓秋、刘井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于2014年9月9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清偿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2、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给付利息及相关费用人民币200万元;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对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质押并由中国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监管的27236.693吨钢管享有优先受偿;4、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刘晓东、胡晓梅、刘晓春、杨滨革、刘晓秋、刘井阳对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拖欠的银行借款本息以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由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刘晓东、胡晓梅、刘晓春、杨滨革、刘晓秋、刘井阳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了(2014)黑高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决:1、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贷款本金2756.640444万元及利息、复利(其中,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56.640444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日计收复利;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日计收复利);2、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借款本金5200万元及罚息、复利(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200万元为基数,按案涉《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罚息及复利);3、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律师费15万元;4、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不能偿还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判令给付的款项时,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既有权以案涉《质押财产清单》项下的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亦有权要求上海商德物资有限公司、商德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刘晓东、胡晓梅、刘晓春、杨滨革、刘晓秋、刘井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中国物流有限公司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就案涉质物实现质权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国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