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沈阳东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原审被告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刘新发、北京新大宗饭店有限公司、北京宝山创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情简介:上诉人沈阳东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原审被告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刘新发、北京新大宗饭店有限公司、北京宝山创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起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了(2016)辽民初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沈阳东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本金人民币500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给付利息17,561,805.56元;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6625%计算;另从2015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复息)。沈阳东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公司、刘新发对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对北京新大宗饭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编号为X京房他证朝字第4280891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对北京新大宗饭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登记编号为京朝他项(2013)第00505他项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依据该他项权利证的记载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的权利;(四)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对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在北京新大宗饭店有限公司的出资额3504.684万元所对应的股权份额、对北京宝山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在北京新大宗饭店有限公司出资额1502.006万元所对应的股权份额,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列的债权范围内分别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物资装备有限公司、北京新大宗饭店有限公司、北京宝山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刘新发在承担了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沈阳东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沈阳东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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