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案情简介:本案涉及的被异议商标即第9274903号“捕鱼达人”商标系波克城市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波克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气象信息、质量体系认证”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号为9274903。被异议商标于2012年1月6日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广州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希力公司)和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千贝公司)不服,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3年6月18日,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17885号“捕鱼达人”商标异议裁定,认定希力公司和千贝公司提出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在先使用“捕鱼达人”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希力公司和千贝公司不服,于2013年7月15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希力公司和千贝公司在网络游戏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捕鱼达人”游戏系由希力公司和千贝公司独创并在先使用,并且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两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捕鱼达人”商标的恶意抢注。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项目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气象信息、质量体系认证”服务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项目上不予核准注册。波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波克公司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希力公司和千贝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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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