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广汉市川汉钢管有限公司、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略阳杨家坝矿业有限公司、王干文与宝业泰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王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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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