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全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凤城市宇达节能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益民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全德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凤城市宇达节能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益民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的案情简介丹东全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东全德公司)诉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成巩公司)、凤城市宇达节能环保型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城宇达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益民支行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丹民三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一、德州成巩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丹东全德公司丹东全德公司票据款项30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凤城宇达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丹东全德公司丹东全德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31,800元,由丹东全德公司承担81,800元,由德州成巩公司和凤城宇达公司各承担75,000元。丹东全德公司不服,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辽民二终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丹东全德公司、德州成巩公司均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月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21号裁定提审本案。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时间:2016-12-08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审判长:苏戈审判员:高珂汪国献法官助理:宋汝庆书记员:纪微微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州市成巩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丹东全德公司、二审上诉人):丹东全德商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凤城市宇达节能环保型煤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益民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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