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陈锦江(CHAN,KAM KONG)与顺联房地产(武汉)开发有限公司、伟联置业建筑有限公司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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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