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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12月20日开庭)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6-12-19 16:56:55

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杨德君与长春北方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一审原告杨德君诉一审被告长春北方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杨德君于2000年8月14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方建筑公司给付杨德君工程款793.1869万元及四年的利息损失。长春中院经审理于2002年11月27日作出了(2000)长民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判决:1、北方建筑公司支付杨德君500.2294万元及利息;2、返还杨德君质保金30万元及利息;鉴定费3.6万元,由北方建筑公司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北方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6月4日函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对本案再审,吉林高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吉民再字第3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长春中院重审。长春中院经重新审理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8)长民一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1、北方建筑公司给付杨德君1996年和1997年的工程款及机械、人工停工损失509.3738万元及利息,2、北方建筑公司返还杨德君质保金30万元及利息。北方建筑公司不服,向吉林高院提起上诉,吉林高院经审理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吉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方建筑公司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410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高院再审本案,吉林高院经审理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吉民再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维持吉林高院(2010)吉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北方建筑公司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4)民监字第3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责任编辑: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