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麦盖提县水利管理站、黄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申化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案情简介:2007年1月,黄河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建工)与麦盖提县水利管理站(以下简称水管站)签订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黄河建工承建麦盖提县大寨渠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同年1月16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将工程施工工期变更为2007年9月1日开工至2007年11月30日完工。2007年9月23日,黄河建工麦盖提县大寨渠项目部与新疆安厦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厦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黄河建工将麦盖提县大寨渠一标段工程转包给安厦公司;项目履约保证金50万元,由安厦公司支付给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的经营权、管理权、项目资金的支配权由安厦公司具体负责;安厦公司应严格按照黄河建工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施工,并承担该项目造成的债权债务责任。2007年9月24日,安厦公司依该协议约定向水管站支付履约保证金50万元。截至2007年10月1日,安厦公司完成首批工程进度款为688498.30元。2007年10月27日,安厦公司向黄河建工申报第二批已完工程进度款为994449.30元,该申请报告中载明实际完成清废15023.75立方米,土方开挖183.95立方米,土方回填74392.75立方米,土料翻晒74392.75立方米,土方挖运74392.75立方米。同日,黄河建工以此为依据向水管站申报第二批已完工程进度款为994449.30元。后因黄河建工未依照2007年10月27日的已完工程进度报告支付安厦公司第二批工程进度款,双方发生纠纷,安厦公司遂终止履行合同,撤回其施工队。喀什中院一审判决:水管站退还安厦公司履约金50万元;黄河建工支付安厦公司工程款607459.1元。水管站与黄河建工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新疆高院,新疆高院二审判决:撤销喀什中院一审判决,安厦公司返还黄河建工工程款37951.7元、垫付费用6973元。安厦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裁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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