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点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巡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民分公司与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与通化市建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化修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涞贵、李艳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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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