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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4月18日开庭)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7-04-17 16:44:55

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泽云物资有限公司与大连天键蔚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上海泽云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天键蔚蓝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泽云物资有限公司起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大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上海泽云物资有限公司与大连天键蔚蓝物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签订的《销货合同》;(二)大连天键蔚蓝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上海泽云物资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145985.80元人民币。大连天键蔚蓝物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辽民二终字第0020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大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决:大连天键蔚蓝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泽云物资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145985.8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大连天键蔚蓝物流有限公司仍不服,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辽民终55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大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海泽云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海泽云物资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539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责任编辑:龙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