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十四点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黑河市第一中学与李长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李长青因与再审申请人黑河市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长青起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黑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黑河市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李长青工程款14,156,777.31元;(二)黑河市第一中学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李长青工程款利息634,695.52元;以14,156,777.31元本金计息,自2015年12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一、二项,黑河市第一中学给付李长青工程款14,791,472.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李长青与黑河市第一中学均不服该判决,均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黑民终2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长青与黑河市第一中学仍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10月30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256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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