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张国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陈钢、薛明、乔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案情简介:一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一审被告甘肃华宁东方贸易有限公司、陈钢、薛明、乔红霞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银行兰州分行一审请求判令华宁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2387569.69元,并处罚息及复利,律师费 40万元,2、判令陈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中信银行对薛明、张国光、乔红霞的房产享有抵押权及折价后的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华宁公司支付兰州银行本息8000万元及利息2387569.69元及逾期罚息及复利,承担40万元律师费,由陈钢对华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华宁公司及陈钢支付。驳回中信银行其余诉请,中信银行不服,遂上诉至我院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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