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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5月16日开庭)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发布时间:2017-05-15 15:07:19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案情简介:2014年3月20日,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公司)与苏州高峰糖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峰糖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国金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将向高峰糖业公司购买的生产线出租给高峰糖业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三年,租金总额89,150,986.08元。为收购有关公司股权,2014年3月3日,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于与亚洲生化集团有限公司、高峰糖业公司、富禧控股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合作并购亚洲生化集团、富禧控股有限公司及高峰糖业有限公司框架协议》。基于该框架协议,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的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商贸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与富禧控股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及个人签订了《黑龙江农垦北大荒商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城京都淀粉有限公司等十户目标公司之股权转让与合作协议》。在上述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北大荒商贸公司制作了《关于同意为天津北大荒玉米加工产业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函》(以下简称《担保函》)。因高峰糖业公司拖欠租金,国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大荒商贸公司履行保证责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担保函》为意向性文件,不构成保证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国金公司的诉讼请求。国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