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李文君、何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情简介:上诉人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原审被告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李文君、何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起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民初3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立即给付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人民币4500万元以及利息(以4500万元为本金,以日万分之五为计息利率,自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铁东支行可以对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他项权利证号为(沈11)股质登记设字(2014)第1400256637号项下的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九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星河铜业有限公司、九星控股集团通辽铜业有限公司、李文君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公司及个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追偿。九星控股集团沈阳电缆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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