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案情简介: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一建)与松原市金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滩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贵州一建承建金滩源公司所发包的工程。因金滩源拖欠工程款,贵州一建诉至吉林高院,要求金滩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赔偿窝工损失共计5082万元,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偿权。金滩源公司提起反诉,主张贵州一建存在工程延误行为,并阻拦其他施工队伍施工,要求贵州一建赔偿有关损失。吉林高院经审理,认为金滩源公司的反诉请求待事实查明后再行裁判,针对贵州一建的诉求,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3)吉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金滩源公司给付贵州一建工程款23470870.20元;二、金滩源公司赔偿贵州一建损失2607787.80元;三、贵州一建就其承建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四、驳回贵州一建的其他诉讼请求。贵州一建和金滩源公司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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