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十四点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大连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案情简介:2011年4月2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与大连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招商银行甘井子支行向天兴公司发放4.5亿元人民币贷款。招商银行甘井子支行依第三人天兴公司申请向其发放贷款共计2.5亿元人民币。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长城资产公司与招商银行甘井子支行、天兴公司、北府集团、刘本善、刘伟签订了《中小企业财物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业务合作协议》,后招商银行甘井子支行与长城资产公司因《中小企业财物顾问及不良资产收购综合服务业务合作协议》中债权转让协议应否履行发生纠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辽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长城资产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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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010270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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