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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6月15日开庭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发布时间:2017-06-14 16:42:39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再审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申请人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案情简介:2013年6月20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济南分行)与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济分承字20130619第003号《汇票承兑合同》,约定其为恒昌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汇票进行承兑,期限为2013年6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当日,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013年6月24日,平安银行济南分行与恒昌公司签订编号为平银济分承字20130624第002号《汇票承兑合同》,约定其为恒昌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3000万元的汇票进行承兑,期限为2013年6月24日至2013年12月24日。当日,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上述汇票到期后,由于恒昌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到期汇票,平安银行济南分行以自有资金予以兑付,形成承兑垫款3000万元。平安银行济南分行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7369323.81元(利息计至2015年3月11日,嗣后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照《汇票承兑合同》的约定计付);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被告临邑恒昌啤酒麦芽有限公司负担。恒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判决: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共计383600元,由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平安银行济南分行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以(2016)最高法民申305号裁定提审本案。
责任编辑:龙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