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十四点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敏、吉林隆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2012年4月7日,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李敏作为出借人、张鹏发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隆德房地产公司向李敏借款2600万元,2012年4月7日,隆德房地产公司作为借款人、李敏作为出借人、张鹏发作为保证人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隆德房地产公司向李敏借款2000万元。后双方因两笔借款是否为同一借款产生纠纷,李敏诉请隆德集团公司、隆德房地产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736.12万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民终150号民事判决书,隆德房地产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我院裁定提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