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与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案情简介:2010年8月19日,大连高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公司)与顺天海川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签订编号为0823号《借款合同》,约定顺天海川公司从高金公司处借款1亿元,期限从2010年8月23日至2010年11月22日,逾期还款按合同金额按月支付百分之三的违约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星海支行)为上述0823号《借款合同》向高金公司出具《银行保函》,承诺如顺天公司违约,该支行在1亿元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2011年4月13日,顺天海川公司与高金公司签订编号为0414号《借款合同》,约定:顺天海川公司向高金公司借款1.2亿元,期限从2011年4月14日至2011年6月28日,逾期还款则按合同金额按月支付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工行星海支行为上述0414号《借款合同》向高金公司出具《银行保函》,承诺如顺天公司违约,该支行在1.2亿元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高金公司分别于2010年8月23日、2011年4月14日向顺天公司转款1亿元和1.2亿元。高金公司主张海天公司逾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及违约金,起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顺天公司、工行星海支行连带给付借款2.2亿元和逾期利息2亿元。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顺天公司给付高金公司0823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利息的计算:自2010年11月23日起至2012年12月3日止,以9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并扣除2011年8月18日偿还的500万元);二、顺天公司返还高金公司在0414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975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的计算:自 2011年6月28日起至本金9750万元还清之日止,以975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三、工行星海支行对第一项及第二项所列的债务在顺天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分别以0823号《银行保函》和0414号《银行保函》中承诺的最高额1亿元和1.2亿元为限,向高金公司分别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工行星海支行承担上述民事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顺天公司追偿。五、驳回高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高金公司和工行星海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