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民进中央原副主席、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刘宽忍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刘宽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追缴在案的刘宽忍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分别依法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宽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且数额均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刘宽忍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事实和大部分受贿事实,所犯贪污罪构成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从轻处罚,所犯贪污罪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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