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3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对被告人刘绍勇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刘绍勇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绍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刘绍勇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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