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红霞支行与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2004年4月1日,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世公司)作为甲方与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红霞支行(以下简称红霞支行)作为乙方签订了《置换协议》内容为,甲方将其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价25040217.88元,置换乙方所有的110户企业贷款债权25040221.39元。由乙方一次性将债权凭证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债权的转移期限为15日内;甲方应当在2004年5月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2004年4月1日红霞支行辽宁法制报刊发了债权转让公告,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2008年3月12日,案涉房屋备案登记至红霞支行名下。2012年10月23日,红霞支行向李世公司移交了债权凭证等资料。 李世公司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红霞支行返还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220号第一幢1-5层1号的房产;2、如果红霞支行不予退还,则赔偿李世公司经济损失25,040,217.88元及利息共计暂定31,000,000元。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红霞支行支付李世公司25,040,217.88元及利息,驳回李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红霞支行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红霞支行于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56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