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伟、昆山领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高远控股有限公司、李鹏、郭彦平、李伟、李海鸿、李静、李宏、何素兰、李宝旭、王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案情简介: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本民二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驳回李伟(大)在该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李伟(大)承担(2013)本民二初字第00022号案件的诉讼费,保全费和本案的诉讼费。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800元,由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2015)辽民一终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家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提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