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十四点三十分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禹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禹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山西禹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联营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作完成延安市西过境公路路基工程L03合同段。后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山西禹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该案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湖南省永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后,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46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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