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与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上海中荷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安地固体废弃物转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民三终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中荷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安地公司支付设备款10840180.00元(含5%质保金)并赔偿中荷公司银行贷款利息损失887769.80元。原审判决认定,中荷公司提供的案涉成套设备在压实器系统、转运车系统、泊位系统、中央监控系统等方面分别存在设计或安装不合理,酌定减少主采购合同总价款19100800的35%,故判令安地公司给付中荷公司主采购合同价款4085280元及利息、补充合同及增补合同价款69620元及利息。经本院审查,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1246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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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010270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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