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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与庭审直播公告(10月19日开庭)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发布时间:2017-10-18 18:09:44
  最高人民法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九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依兰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柏刚、司玉杰与黑龙江昊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庭审公开网、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庭审直播。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案情简介:2010年6月中旬,李佰刚挂靠昊诚开发公司对颐园府邸小区(A、B两栋高层)及达连河镇商业工程进行开发建设。司玉杰挂靠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诚建筑公司)与李佰刚口头达成建设施工承包协议,承包了该工程。司玉杰于2010年7月25日进场,对颐园府邸小区进行施工,但因开发商手续不足,资金不足等原因于2012年4月停工。2011年4月8日起,司玉杰开始对依兰县达连商业街的9栋商业及住宅楼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1年11月末完工,并交付使用。司玉杰认可收到上述两笔工程款总计4920万元,但其无法区分收到的工程款中属于颐园府邸小区或达连河镇商业区工程的工程款具体数额。诉讼中,根据司玉杰及教育建筑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经司法技术处委托黑龙江省龙建司法鉴定所对所建工程的造价及房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审理中,司玉杰依据鉴定结论变更诉讼请求为:1.李佰刚给付司玉杰颐园府邸小区(A、B栋)工程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李佰刚给付司玉杰依兰县达连河镇商业区工程款;3.昊诚开发公司对上述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一审法院基于宏达监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李佰刚直接支付款项的对象为司玉杰等证据,认定司玉杰为实际施工人。基于教育建筑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案涉诸多协议,也未与司玉杰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认定工程实际开发人系李佰刚的事实。并对此作出判决如下:李佰刚一次性支付司玉杰所欠付的工程款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同时判决黑龙江昊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李佰刚给付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李佰刚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李佰刚、教育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裁定提审本案。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