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案情简介: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北摩尔公司支付工程款22853228元、违约金27238290元(该违约金暂计算到2014年6月20日,以后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算到判决确定日);判令东北摩尔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08765元(该利息暂计算到2014年6月20日,以后利息按照月0.63%标准算到判决确定日);判令东北摩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令吴国中对其担保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晟元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吴国中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吴国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内容,依法改判吴国中不对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依法发回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并判令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和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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